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,營業人不能以另行協議「買賣契約附停
止條件」為由,而規避報繳營業稅。否則,稅法所訂的「營業人
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」將全盤瓦解,營業稅法將因而無法施行了

台塑集團旗下子公司亞太投資公司遭人檢舉逃漏營業稅事件,台
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在95年間判決,撤銷國稅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
。國稅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,不料亞太竟然從原先的勝訴,逆
轉為敗訴。
亞太投資遭人檢舉違章行為的4個過程是,1、民國87年3月間,亞
太自港龍泰公司購進4項新式樣專利金額計476萬餘元;2、87年3
月間,以原價將該4項專利權,銷售給泛亞科技,未依規定開立統
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,涉嫌逃漏營業稅23萬餘元;3、88年5月間
,以同價自泛亞取回該4項專利權,未依法取得憑證;4、88年5月
,亞太再將該專利權移轉給庭好國際公司。
亞太將該批專利權移來轉去,國稅局認定涉有違章情事,核定該
違章按漏稅額處2倍即52萬餘元罰鍰。亞太不服打起行政訴訟。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,亞太與泛亞間專利權的債權契約,並
不是無償契約,自無國稅局所認定「視為銷售行為」,判決亞太
勝訴。
國稅局上訴,最高行政法院判決,營業人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
他人、提供勞務給他人,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,就屬銷售貨物
勞物的行為。
<摘錄工商A16版>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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